济南大量回收购物卡的行为是否构罪?
2017年10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,江西省九江市美联公司团购部业务员赵某(因挪用资金罪已被判刑)假冒客户单位名义与商场签订虚假购物卡赊购合同,从商场骗领了大量购物卡,并将所骗领的购物卡以9折折扣卖给挂牌回收礼品、购物卡的宏兴副食老板聂福林。聂福林再以9.5至9.8折不等的价格卖出,总计获利14000余元。经鉴定,聂福林所收购的购物卡总计20万元。案发后,聂福林主动到案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赵某的卡是犯罪所得。问:聂福林的行为是否构罪?
平明解析:
聂福林的行为不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因为聂福林不明知所收购的购物卡是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(简称赃物)。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行为。本罪以收赃人主观上“明知”是赃物为前提。“明知”包括“知道和应当知道”。“知道”指被告人在供述时明确承认知道是赃物。“应当知道”指被告人虽实施了掩饰、隐瞒行为,供述时却不承认知道是赃物,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可以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。
推定“明知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:一行为的时间是否反常;二行为的地点是否反常;三财物的交易价格是否反常;四财物是否具有特殊标志;五行为人对本犯或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;六交易的方式是否反常;七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得了非法利益。
在本案中,一般情况下是赵某在副食店正常的经营时间,拿卡到在店内转卖,聂福林以9折的折扣收购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赵某的账户,所交易的卡就是普通的美联公司购物卡,据侦查机关调查该种类的购物卡在九江的平均交易价格在9至9.4折的区间内浮动。虽然聂福林收购的卡数额巨大,但是交易时间、交易地点、付款方式都不反常,交易的价格也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。按照聂福林的辩解其不知道赵某的卡是犯罪所得,其收购礼品严格遵循了行内“两不问原则”,即不问卖主身份也不问礼品来历,只要是正规物品即收购。综合全案,无法推断聂福林明知赵某转卖的购物卡是犯罪所得。
综上,浔阳区人民法院认为,聂福林主观方面不符合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“明知是赃物”的构成要件,其大量回收购物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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